?承兌是執票人在匯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該匯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記載。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執票人為使匯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須將匯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承兌,是指執票人在匯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該匯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記載。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匯票正面簽名。發票人與付款人間是委托關系,發票人開了票不等于付款人就必須付款。執票人為使匯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須將匯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只有當付款人簽字承兌后,他才對匯票的付款負法律責任。
在付款人承兌前,匯票的主債務人員是發票人,承兌后,付款人則成為主債務人,發票人和其他背書人則是從債務人,承兌時必須是執票人實際出示票據,稱為提示。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經提示承兌。
承兌的特征:
1、參加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這一行為與承兌行為一樣,以出票行為的合法完成為前提條件;該行為內容同樣含有票據上記載、簽章和票據交付三項行為要件;該行為規則與記載內容除須循某些特別規則外(如參加承兌文句、被參加人名稱),與承兌行為規則大體相同。
2、參加承兌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從事的票據行為。根據許多國家的票據法規定,參加承兌人原則上為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該指定記載顯然會加強票據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為與票據債務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國票據法上的此類彈性規則意在最大限度地維護票據信用和社會第三人權益。
3、參加承兌是為特定債務人利益而為的票據行為。從各國的票據法的實踐來看,參加人之所以參加承兌,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權的行使,以事前補救的方式維護某張票據債務人的名譽和信用利益;它與旨在維護追索權債務人利益的票據保證有所不同。許多國家的票據法之所以認許參加承兌,則體現了其公平維護票據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票據的信用和社會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1)承兌是匯票獨有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承兌只能是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承兌需在匯票正面位置。
核心要點:承兌是執票人在匯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該匯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記載。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執票人為使匯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須將匯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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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承兌銀行審批并同意承兌
工商企業需要使用商業匯票時,可成為出票人。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就是匯票的付款人。
用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借: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票據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在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承兌銀行審批并同意承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